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的保护与监督、规划与建设和防治水害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