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在沩山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 开山、采石、开矿、掘坑、填塘、开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 向水体倾倒垃圾、土石及抛弃其他废弃物;
(三) 在水体炸鱼、毒鱼、电鱼;
(四) 燃放孔明灯等带有明火的空中飘移物,焚烧垃圾、秸秆,在禁火区户外吸烟、生火、烧炭、烧香点烛等其他野外用火行为;
(五) 毁损风景名胜区界碑、界桩、路标、导览图、安全警示牌等标志;
(六) 在公墓等规定区域外墓葬;
(七) 砍伐古树名木或者改变其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