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沩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三条已修改沩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并报原审批机关按程序办理。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