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条例(通过稿)》/第四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第二十二条有效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停泊,应当按照规定显示信号,不得妨碍或者危及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安全。船舶停泊,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