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有下列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二)(三)使用农药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