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十八条已修改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水上加油站、油库、制药、造纸、化工等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二)使用毒鱼、炸鱼等方法进行捕捞;(三)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医疗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或者贮存、堆放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四)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五)投肥养鱼;(六)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