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多元化解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当事人意愿;(二)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坚持公平公正;(三)高效快捷,便民利民;(四)和解、调解优先;(五)预防与化解相结合。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