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多元化解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当事人意愿;

(二)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坚持公平公正;

(三)高效快捷,便民利民;

(四)和解、调解优先;

(五)预防与化解相结合。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