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领域、本行业纠纷化解工作,培育发展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