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领域、本行业纠纷化解工作,培育发展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