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财政性资金资助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单位及其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应当促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
财政性资金资助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成果所有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未与科技成果完成人签订转化实施协议,且在专利授权后或者在科技成果登记备案后超过一年未组织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该项科技成果,并享有不低于本条例规定的转化收益。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