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构应当将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指挥车辆和作业车辆向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备,并统一张贴标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防灾减灾应急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保障通行。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