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州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