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