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立法条例/第四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二条已修改专门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提请主任会议决定。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