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基本原则,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立足自治州实际,突出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增强可操作性,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