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立法条例/第三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九条已修改列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决定终止审议的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应当报下一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