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立法条例/第三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七条已修改列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