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拟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自治条例案,应当经过三次以上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拟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一般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对于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仅作部分修改,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只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对于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或者主要问题认识不一致的,也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五 条决定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30日前将草案文本和说明印发给人大代表。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