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大江东集聚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大江东集聚区管理范围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确定的规划控制区域,萧山区党湾镇所辖接壤区域的行政村除外。

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的决定,调整大江东集聚区的管理范围。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