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建立健全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非法移动通信基站等违法行为的联动机制,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和通信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