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已修改地方法规
地方法规
- 制定机关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公布日期
- 2017年5月27日
- 施行日期
- 2017年7月1日
- 条文数
- 无条文结构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7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业主大会执行机构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建筑面积不应少于三十平方米。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及相关费用。
专业经营单位对专业经营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更新时,业主应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