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终止审议决定应当告知提案人。

地方法规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