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港口条例/第五章 港口安全管理第四十四条已废止任何车辆或者船舶不得擅自载运、携带危险货物进入港口非危险货物作业区域。在危险货物作业区域动用明火作业的,应当符合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港口经营人发现有第一款、第二款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6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