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港口条例/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港口岸线使用第十六条已废止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和功能使用港口岸线,不得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功能;确需改变的,应当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原审批机关批准。港口岸线使用人终止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并由原审批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