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港口条例/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港口岸线使用第十一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港口岸线资源使用的统一规划,坚持深水深用和节约使用的原则,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沿海和内河干线航道上的港口岸线资源,应当优先用于公用码头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利用率低的码头进行整合,引导、支持有条件的自用码头提供公共服务,提高港口岸线资源利用效率。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