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假冒专利及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将有关信用情况通报信用主管部门,并与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