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侵占、破坏代表性项目相关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