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保护是指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的传承、传播等措施;保存是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的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