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科技部门应当依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的促进、协调和服务工作。

市教育、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税务、工商、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