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本条例规定的科技成果转化财政经费的,由市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禁止其在五年内承担本市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