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本市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市科技、财政等部门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评价、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之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市科技、教育等部门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的产值、利润等经济效益和吸纳就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社会效益,作为科技成果转化人才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因素。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