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财政支持力度,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支持下列事项:(一)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的建设与发展;(二)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研究开发平台和机构的建设和运行;(三)科技成果的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工程化开发及示范应用;(四)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的培养;(五)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其他事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科技成果转化财政经费。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