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六条有效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国有企业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的,即视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国有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谋取非法利益的,不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而产生决策责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