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章 服务机构第十九条有效本市鼓励设立各类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下列服务:(一)科技成果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二)科技成果的交易代理;(三)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四)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训;(五)科技创业孵化服务;(六)科技成果转化的其他服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