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化工园区或者化工集中区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址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留有适当的发展空间;

(二)区域内各生产经营单位布局满足安全防护距离的要求,合理布置功能分区;

(三)具备完善的基础、公共配套设施以及安全保障设施,安全保障设施应当与基础、公共配套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