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毒条例/第五章 监督保障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组织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开展文化学习、就业技能培训等工作,经培训的戒毒人员可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