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吸毒人员管控工作以户籍所在地为主;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由现居住地负责管控,户籍所在地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