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及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时,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