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及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海岸带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和解决海岸带保护与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