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及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防灾减灾措施:

(一)建立台风、风暴潮、海啸等自然灾害预警预防体系;

(二)建设防波堤、护岸、沿海防护林等防护设施,减少海浪、风暴潮对海岸的侵蚀;

(三)建设沿海验潮站、气象观测场等防灾减灾观测设施和渔港、避风港、避风锚地等海岸带防灾减灾设施以及避灾避险场所;

(四)建立海上溢油、有害有毒物质及化学危险品泄漏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利 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