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海岸带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所在区域的环境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标排放,防止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重点海域陆源污染治理,发现企业违法排污的,应当及时查处并向社会公布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