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并建设城市供水水源。

自治县城市供水水源为小孤家子水库、清原水厂渗渠。保护区域范围为:

(一)小孤家子水库

一级保护区:库区304m正常高水位线外侧水平距离200m(不超过山脊线)范围内的水体、陆地;水库上游井家沟河、侯家窝棚河及北大林子河入库口上溯1000m水域及防洪堤两侧纵深50m的陆域范围。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界线外水平距离300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脊线)以内的汇水区域;入库河流库口上溯3000m的水域及防洪堤两侧沿线纵1000m,除一级保护区以外的水域和陆域范围。

(二)清原水厂渗渠

一级保护区:渗渠上游边界上溯1000m、下游边界外延100m及防洪堤两侧纵深外延50m范围内的水体和陆地。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上游边界向外延伸2000m及下游向外延伸200m的河道水域;防洪堤两侧沿岸纵深1000m,除一级保护区以外的陆域范围。

(三)自治县城市供水备用水源及其他水源的保护范围、保护措施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