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5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