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原水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城市供水水源水质发生污染时,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城市供水单位;水源水质发生重大污染的,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应急预案级别启动城市供水预案。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