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供水单位以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用水户提供生产、生活和其他用水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城市用水是指因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需要直接使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