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锦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承载能力。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编制的锦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内锦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具体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锦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执行的有关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