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锦江流域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二条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二)敞养畜禽;(三)旅游、游泳、垂钓。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