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二条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

(二)敞养畜禽;

(三)旅游、游泳、垂钓。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