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锦江流域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置地理界标及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