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在虹山湖公园内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前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

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