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城市道路桥梁、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等应当按照规划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城市道路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和国家标准设置盲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破坏盲道等无障碍设施。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