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成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实施城市综合管理,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